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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故改理匦使为献纳使。
肃宗至德元年(公元756年)恢复旧称。
德宗建中二年(公元781年),以谏议大夫1人为知匦使。
又有给事中4人,正五品上,掌侍左右,分判省事,监察弘文馆缮写雠校之事。
凡百司奏抄,侍中审毕,则驳正违失。
凡是诏敕有不便者,涂窜而奏还,谓之“涂归”
。
白居易在《郑覃可给事中敕》中说,给事中的职责是“凡制敕有不便于时者,得封奏之;刑狱有未合于理者,得驳正之;天下冤滞无告者,得与御史纠理之;有司选补不当者,得与侍中裁退之”
。
《旧唐书·李藩传》载,唐德宗贞元年间(公元785—805年),李藩任给事中,“制敕有不可,遂于黄敕后批之”
。
当时有人对他说,这是皇上的圣旨,应该把自己的意见另纸写上,那能随便拟在圣旨上?李藩说,如果用另纸写,便是文状,那能称为拟敕?李藩之所以敢于发此大言,就是因为制度规定给事中有权在认为不合适的诏敕上“涂窜而奏还”
。
白居易所谓“刑狱有未合于理者,得驳正之”
,就是《大唐六典·门下省》说的“凡国之大狱,三司详决,若刑名不当,轻重或失,则援法例,退而裁之”
的意思一样。
《新唐书·百官志》说,给事中可“与御史、中书舍人听天下冤滞而申理之”
,就是指他们可以组成“三司”
,越过执法机构,受理天下冤错案件,听其诉讼,这种制度称为“三司受事”
或“三司详决”
。
白居易所谓“有司选补不当者,则与侍中裁退之”
,就是《新唐书·百官志》所指的“六品以下奏拟,则校功状殿最、行艺,非其人,则白待中而更焉。”
这种制度称为“过官”
。
又有起居郎2人,从六品上,掌录天子法度。
天子御正殿,则起居郎居左,舍人居右。
若天子有诏命,起居郎俯陛以听,退而书之,每季终了时交给史官。
贞观初年,以给事中、谏议大夫兼知起居注、或知起居事。
唐高宗时,许敬宗、李义府为相时,为了防止泄密,上言减少预闻机密的人员,故命起居郎、舍人承旨之后,与百官同出,不得与闻机务。
至文宗大和九年(公元835年)才诏令起居郎、舍人于入阁之日,具纸笔立于螭头下,恢复贞观时期的制度。
此外,门下省还设有录事4人,从七品上;主事4人,从八品下;左补阙6人,从七品上;左拾遗6人,从八品上;典仪2人,从九品下。
掌赞唱及殿中版位之次序。
城门郎4人,从六品上,掌京城、皇城、宫殿诸门开关之节。
符宝郎4人,从六品上,掌天子八宝及国家之符节,大朝会,则奉宝进于御座,天子行幸,则奉宝随从。
凡命将、遣使,皆请旌、节。
旌以颛赏,节以颛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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