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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卿言甚善,卿可将此事写成札子呈上,朕当下中书议行此二法。”
赵顼真是难得的振奋,这个石越,的确不是凡品。
《熙宁年间诸事纪事本末》卷第十二:
熙宁三年冬十月,同进士及第、白水潭山长石越入对,言青苗法利弊与改良之议,上善之。
退而作《青苗法改良条例及请行农夫互济合作社札子》,上读之嘉叹良久,谓之“天下奇材”
。
下中书,有诏宰相、枢密院、三司使、翰林学士、御史议行。
时安石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,冯京为参知政事,议事十日,众议纷纷而不能决。
安礼、安国力劝安石许之,曰“此亦变法,朝廷有利而无害,又可杜旧党之口”
云云,安石久不能决,盖自谓此法于彼所立之法颇有更张,而心实善之。
曾布又劝其行之,吕惠卿时守丧,书至,力劝安石沮之。
十一月,上御崇政殿,以众议久不能决,颇怒。
安石、冯京免冠谢。
时开封府判官、祠部郎中赵瞻因出使契丹而得入见,上问以青苗法事,赵瞻因言:“旧法实不便,石越之法甚善。”
上颇然之。
安石亦终谓不能以私心而坏国事,遂主石越之议。
既决,中书议曰:“石越诸法皆可行,其青苗法改良之议,可先于京东西路、两浙路、河北东路试行,其余各路,青苗法息减为一分,禁强行抑配,听民自愿。
三年有成,推行全国。
农夫互济合作社颁行天下,着各州县长官执行。”
制曰“可”
。
其以三路试行者,用安石子天章阁侍讲王雱之谋也。
王雱私谓安石云,大名府、应天府、杭州皆旧党名臣所领,其执行新法多不力,以之行石法,若无利,则二虎相争,皇上可知彼辈不足恃,若得利,吾辈老成谋国之功。
况亦于国有利,于新法无害。
盖安石一党,虽与旧党、石越相攻伐,然其心亦无私,颇以国事为念,故石越之法得行。
其时韩琦在大名,苏轼在杭州,二者皆善石越。
韩琦颇许石越,虽未见面,读其书而叹曰“少年之雄者”
。
青苗法改良条例颇赖二人之力,其余石越之友,如唐棣、李敦敏、柴贵友、柴贵谊辈,多在此三路为县官,亦全力襄助。
故石越之议,终得大行。
其后中书又制《提举青苗法问事条例》、《钱庄法》,皆石越所倡议也。
此亦后世所谓“民法”
之始。
其时石越以一同进士及第,出入禁中侍读,以皇帝特诏出入中书省与诸相参议,世以为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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