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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4节(第1页)

最后这句帽子扣得有点大,梁渠拉了拉她的袖子,一直在指导书记员记录的法官也叫停。

法官总结了一下原被告双方的意见:“原告否认涉案小说是淫秽物品?”

唐秋水点头:“只有通篇都在宣扬淫秽行为,没有一丝艺术或者科学价值的作品才是淫秽物品,仅有一部分淫秽描写的作品不是。”

法官问她这个认定标准从何而来。

唐秋水回:“《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》第二、第三条有明确规定。”

被告立刻提出异议:“不同意,本案不涉及出版问题。”

唐秋水解释:“只是借鉴当中对淫秽物品的认定标准。

出版物包括书籍在内,而出版书籍只会适用更严格的认定标准,完全可以类推适用于本案。

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标准。”

被告反驳:“有。
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》。”

唐秋水见招拆招:“可惜这部行政法规早在2001年10月的时候就被废止了。”

双方争执不下。

唐秋水一边迎战一边暗叹:到底是谁在黑公安不懂法啊,这不是挺懂的吗?

法官再次出面主持大局:“原告有没有证据提交?”

唐秋水忙说有的,她从手边的档案袋里拿出准备好的证据,一式两份。

“我来吧。”

坐外面的梁渠主动当她助理,帮忙把证据交了出去。

这份?s?证据是唐秋水做的。

里面是广大读者对但书作品的评论,她把这些评论截图打印了出来,还做了数据分析:

“有近80的读者认为涉案作品的故事性很强,情节流畅,并且能从中学到很多东西。

其中的肉,也就是所谓的性行为描写,只不过是锦上添花,只占很小的篇幅,是为推动剧情服务的。”

法官简单翻阅了一下,问被告意见:“被告当场质证吗?”

两位民警对视了一眼,看向唐秋水:“这些是全部的评论吗?”

唐秋水如实回答:“不是,是随机挑选的一部分。

原告的作品受众太广了,不可能把所有的评论都收集起来。”

被告质证:“因为是电子材料的复印件,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,关联性亦不予认可。

需要提醒法官注意的是,被告查到,原告的代理律师之一是原告的忠实粉丝,经常在原告的作品评论区出现,并且一直管理着原告的超话,两个人存在除委托代理关系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,所以不排除原告代理人在收集这些评论时存在很强的倾向性,片面地收集对原告有利的评论,该证据的证明力有限。”

唐秋水微笑了一下,不再多言。

法官问

,还是在写作。

因为我想通过我的文字,传达出一些东西。

比如正在连载的一篇小说,就是想告诉大家什么是行政诉讼,这个鲜为人知的小众领域。

在动笔之前,连我这个曾经的法学生都觉得它好神秘,好遥远,威不可测。

可当我真正开始了解它,才发现它和其他对抗性案件并没有多大的区别。

它同样公开,透明,原被告双方都可以为自己的观点据理力争,就像刚刚那样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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