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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章魏晋隋唐玄学佛学(第38页)

这是刘禹锡关于“天人关系”

的著名观点。

刘禹锡认为天与人既相区别,又相联系。

天的基本作用是“生植”

,天的规律是强者制服弱者。

人的主要作用在于“法制”

,人类社会的特色是规定“是非”

的标准,按标准行动。

凡合标准者赏,反之则罚。

社会安定,是非分明,赏罚合乎标准,此时人生的准则发生效力,是“人理胜”

,即人理胜过天理,强制弱的自然规律不能在人类社会中发生作用;如果社会混乱,是非不明,赏罚不分,道德法律都失去效力,此时人类生活就会受强有力者占先的自然规律支配,是为“天理胜”

,即天理胜于人理。

刘禹锡以此证明天不能干预人的“治乱”

,人也不能干预天的“寒暑”

人在社会安定“人道”

有效力时,无论是得祸得福,都不言“天”

;在社会混乱“人道”

失去效力时,人们就会把祸福的原因归之于天。

刘禹锡初步认识到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联系和区别,对古代天人关系学说做出了理论贡献。

“数”

“势”

决定事物的存在及其变化

刘禹锡以“数”

和“势”

来解释客观事物的存在及其变化。

所谓“数”

,是指客观事物的恒常的规律性,是人们可以认识客观世界的基础;“势”

指客观事物变化的必然趋势。

他说:“天形恒而色恒青,周回可以度得,昼夜可以表假,非数之存乎?恒高而不卑,恒动而不已,非势之乘乎?”

认为“数”

与“势”

的关系是“数存而势生”

,它们都以物的存在为基础,无论什么事物都有其“数”

和“势”

并受其支配,而不能“逃乎数而越乎势”

他认为这是宇宙间极普遍的原理,所以,人类就可以运用智慧去认识客观世界,驾御客观事物的变化,并依据“人理”

(即以“法制”

为内容的“人之道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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